国务院王继承:加快完善融资租赁统一监管法规
2016-01-05 业内消息
563 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继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和“融租之家网”联合主办的中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创新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采用多种形式促进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融资租赁是一个很好的方式。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它本身很少有抵押资产,要扩大生产的时候如果按照现有的融资渠道来做很难。而融资租赁正好是以设备、固定资产的形式进去,中小企业能够以很少的租金就获得固定资产的使用权,是将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非常有效、非常必要的方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继承

融租之家网总经理李海鸥认为,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控制必须建立在产业链的基础上,依托于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科学的融资租赁项目结构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融资租赁控制风险之本。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呈动态运行状态,是一个闭合的运行结构。由此构成的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体系才能保证租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方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流向融资租赁业,也才有融资租赁业的健康成长。

融租之家网总经理李海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继承表示,如果从风险控制上来说,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基本上没有。设备所有权还在出租人这里,前期移交的租金,租金汇率这方面发生坏账的风险基本上很小,相对于其他资金的融资方式它的风险很小,回报率很高。所以前两年资金增长非常快,包括今年增长了1/3以上。当大量的中小企业成长的时候,如果有一个比较好的资本模式帮他们解决快速发展中的困难,那么国家的经济也就有了新的动力。

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控制中还面临一个难题是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不统一。按目前情况来讲,纳入我国相关监管的租赁公司共有三类,一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我国现有这三类租赁公司分别按照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报商务部门或者银监会审批,并由商务部门、银监会分别监管。这样的管理体制造成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监管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在海关监管规则、外汇管理、发改委审批资质等方面,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交易形式没能得到平等、合理的认同。尤其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实施不尽合理的准入规定,如从事医疗器械设备融资租赁,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也需要办理相应资质。鉴于多头监管的情况,对于当前租赁业面临的业务、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很难统一口径、统一协调,致使问题一拖再拖。

王继承还强调,我国当前立法、执法尚不能及时反映出该行业发展的特点,不足以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应当注意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动态,结合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制定融资租赁统一监管法规。同时,在现有法律原则框架下,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专项法规、行政规章,作为解决融资租赁市场主要问题的补充规定,以适应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趋势,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

上一篇:2016年能源发展明确四大目标下一篇:十三五铁路投资拟达3.8万亿元 铁路里程达15万公里
触屏版  |  电脑版
锦州瑞晟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2015-2025